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时间:2022-07-06 15:42   浏览次数 : 9279

第一条

1,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两年备查。

2,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条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条

1,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1,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1,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用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2,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六条

1,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